在规定的区域全面(或部分)禁捕某种渔业资源,或以某种作业方式进行生产的时期,即为禁渔期。
对于鱼类的索饵场、产卵场、越冬场与重要的洄游通道等渔业水域,通过立法及国际渔业协定等形式,规定在某个时期内禁捕。
我国的禁渔期与禁渔区的规定一般同时并用,在内陆水域的鱼类繁殖季节或越冬季节,分别由各地区的人民政府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渔期。
一、禁渔期相关介绍
1、禁渔期是保护渔业资源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指在规定水域内全面或部分严禁捕捞某种渔业资源或某类作业方法进行生产的时期,一般对鱼类的索饵场、产卵场、越冬场及其重要的洄游通道等渔业水域,通过国家或地方立法及国际渔业协定等形式,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严禁捕捞。
2、在中国,禁渔期与禁渔区的规定往往同时并用,即在一定时期内在划定水域内禁止捕捞。在内陆水域的鱼类繁殖或越冬季节,也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规定禁渔期,大致可分春季禁渔和冬季禁渔两种。
3、实施禁渔期的规定,也是增殖渔业资源的重要措施之一。规定在幼鱼生长阶段的一定时期禁止捕捞,还有利于提高水产品的质量,增加渔业产值。
二、禁渔期的划分标准
1、禁渔期的规定对渔业资源的保护起了良好作用。禁渔期的具体划定根据目的不同而不同。
2、亲体是捕捞资源的基础,过少必然对后备资源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一般规定亲体进入产卵期后为禁捕期。稚、幼鱼是捕捞资源的补充来源,成熟后构成补充群体,是捕捞丰歉的决定因素,因此多将幼鱼在某水域分布的时间定为该水域的禁渔期。
3、国际上在公有水域或相邻水域对某些捕捞对象,如鲸类、堪察加蟹等,在多边或双边国际条约上定有多种不同形式的禁渔期。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79年2月颁布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中有禁渔期的规定,农牧渔业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各海区分局和各省(市、自治区)还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
5、如规定5月1日至翌年1月31日为青鱼(鲱)禁渔期,6月20日至8月20日为毛蚶禁渔期,7月10日至9月10日为黄海沿岸建网、坛网、闯网、袖网定置渔具禁渔期,4月15日至5月31日为淡水湖区与水库禁渔期,海南岛临高县临高角至东方县八所港20米水深以内海域禁渔期为3月1日至6月30日等。